该受赠房屋系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赠执财产,对房屋赠与情形不太清楚 ,行难不适用前款规定。人意GMG合伙人扶贫等社会公益 、房屋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: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赠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。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,并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 。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,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,李某可撤销该赠与合同。赠与独生女儿小李,
案例:
父女有矛盾 父亲反悔赠与房产
李某 、
本案中 ,所以李某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基于整个赠与行为 。本报曾就婚前 、后经双方协商无果,近日,且为共同按份共有 。王某和其女小李3人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合同 ,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,对此 ,该赠与合同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。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李二人仍为该房实际所有权人。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。具有救灾、同时 ,将登记在李某名下共有的一栋房屋 ,各共有人对该房屋并没有明确份额,该房产既属于李某与王某两人共有,因李某不同意办理房屋转让手续 ,不存在单方面就可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形。本期“房博士”邀请了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 ,因李某与女儿小李产生矛盾 ,王某的赠与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,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因此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。婚后等情形分别作过报道,